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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总又出台优惠政策

2000-02-19 来源:生活时报 记者 赵 鹏 通讯员 邵 兵 我有话说

本报北京2月18日讯记者今日获悉,继1999年出台的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之后,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对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给予了相应优惠。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所取得的营业收入,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,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占企业总人数60%以上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,1年内免征营业税。同时规定,对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,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,1年免征个人所得税,对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,1年免征个人所得税。上述免税期满后,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审核,符合条件的,可继续免征1年——2年。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。

在1999年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基础上,此次的政策积极鼓励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,并将可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由原政策规定的居民服务业进一步扩大。

根据这一政策,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占企业总人数60%以上的企业,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,最多可享受3年免征营业税的优惠。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,最多可享受3年的减免征收所得税的优惠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免税期满后,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数30%以上的,经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再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。

与此次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还有:对于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,符合国家产业政策,产品适销对路,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,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就业实体,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将积极给予贷款支持;对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,家庭手工业或者开办私营企业的,开业1年内将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收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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